关于对《洱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为了规范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 建设部 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洱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7日。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联系电话:0872-5121192
2.电子邮件联系方式:eyxzjjgyg@163.com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4日
洱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县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县城区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和小区物管类费用。
第五条 本县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县城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应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县城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结合本县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县发改局制定或者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可按月、季、半年、全年一次性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按月缴纳的,遵循不足20天按半个月计收,超过20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或单位,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收费单位对本办法规定的免收或者减收对象,应当填写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减免对象登记表,连同其有效证明材料报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减免。
第十一条 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单位按照税收管理办法缴纳相关税费后,按时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存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上门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配发收费证件,持证上岗、文明收费,并向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侮辱、殴打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五条 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按“一事一议”制度自行商议执行。
.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