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洱源县环保局预算经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下达。现将洱源县环保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公示如下:
一、部门职能和主要工作
洱源县环境保护局加挂洱源县洱海流域保护局牌子,为洱源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设置,下设三个事业单位: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保护中心。
(一)环境保护局
(1)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县重点区域、流域和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全县排污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洱源县洱海流域六镇乡及县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洱海流域生态环境。
(2)统一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光、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有毒化学品、放射性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实施监督;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调查处理县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协调全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及水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3)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审批县级职权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县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县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放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藏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适用于洱源县洱海流域保护、建设与发展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协调和监督洱海流域六镇乡及其有关部门实施。
(5)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审查新建自然保护区呈报,指导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6)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发布本县环境状况公报。
(7)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信息交流工作。
(8)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指导全县各镇乡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
(9)承担编制洱源县洱海流域保护治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洱海流域六镇乡及其有关部门实施。
(10)拟定洱源县洱海流域保护治理目标责任,对目标责任的执行完成情况及项目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环保设施运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并组织做好工程项目的考核、验收和评估工作。
(11)组织、协调和参与开展有关洱源县洱海流域保护治理的科研工作。
(12)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洱源县洱海流域保护治理宣传教育和信息管理工作。
(13)承担洱源县洱海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治安大队的日常工作。
(14)承担洱源县生态文明试点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5)承担洱源县洱海保护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排放污染物许可。
(17)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环境监察大队
(1)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
(2)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察;
(3)排污许可证和限期治理项目执行情况监察;
(4)自然生态和农业生态保护监察;
(5)危险废物及放射性环境监察;
(6)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
(7)“12369”环保热线举报处理;
(8)依法征收排污费;
(9)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环保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执行;
(10)噪声污染监察;中高考噪声污染监察;
(11)环境保护监督稽查;
(12)其它环境保护执法。
(三)环境监测站
洱源县环境监测站,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洱源县环保局的下属单位,业务上受到大理州监测站指导。我站负责全县企业污染源监督监测,包括排污收费监测、排污申报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突发性污染事故急性监测与污染事故仲裁监测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中心
生态环境保护中心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生态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参与编制全县生态保护项目的申报,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参与全县生态镇乡、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申报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的污染调查,研究关键适用技术,并负责进行推广。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洱源县环境保护局设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污染控制股、环境影响评价股、项目股、法规宣教股、生态保护股、监督管理股。核定人员编制22名(其中行政编制21名),现实有在职人员17人。其中,设局长1名兼任洱海流域保护局局长(高配副处级),常务副局长1名(高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洱源县洱海流域保护局设常务副局长1名(高配正科级)。
(二)环境监察大队属全额拨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总编制数为8人,2017年在职人员5人,2016年内人员调出2人
(三)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监测站人员编制12人,2017年在职人员9人。
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编制4人,2017年在职人数4人。
三、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初单位预算收支为:360.02万元(其中基本收支237.02万元分别为: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6.59万元,2100503公务员医疗补助5.94万元,2110101行政运行197.49万元,2110401生态保护27万元。项目收支123万元具体为: 22813地方政府债券付息123万元。)
洱源县环境监察大队2017年预算收入56.5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5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5万元,无他支出;环境监测站2017年预算收入142.9元,均为财政拨款,其中项目支出48元,基本支出94.9元,生态环境保护中心2017年预算收入192元,均为财政拨款,其中项目支出153元,基本支出39元.
洱源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