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p99095900/2023-00317
  • 发文机关: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县本级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发布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附件1
洱源县县本级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编制单位: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截止:2023年11月30日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 政策依据 执收单位名称 备注
教育部门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1.保教费:一级一等幼儿园保教费500元/生/月;一级二等幼儿园保教费450元/生/月;一级三等幼儿园保教费400元/生/月;二级一等幼儿园保教费340元/生/月;二级二等幼儿园保教费320元/生/月;二级三等幼儿园保教费30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保教费240元/生/月;未评级幼儿园保教费200元/生/月;不足3周岁的托班(小小班)幼儿,幼儿园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达到3周岁次月起,按正常保教费标准收费。2.住宿费:乔后镇、炼铁乡、西山乡离学校较远的幼儿,家长申请确需并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200元/生/学期。详见政策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大理州发改委 州教育体育局 州财政局关于规范大理州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0〕2号)、《洱源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规范洱源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洱发改价管〔2020〕1号)。 洱源县第一幼儿园 洱源县第二幼儿园 各乡镇中心学校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1.洱源县第一中学:学费500元/生/学期、住宿费80/生/学期。2.洱源县第二中学:学费400元/生/学期、住宿费50元/生/学期。详见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计价〔2002〕441号);《大理州发展改革委 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教体局关于我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3〕101号) 洱源县第一中学洱源县第二中学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住宿费50元/生/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49号);《洱源县发展计划局 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大理州计委、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洱计价字〔2002〕15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6〕36号)。 洱源县职业高级中学
公安部门
4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不反光号牌8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不反光号牌3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洱源县公安交警大队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洱源县公安交警大队
   ③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10元/只。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洱源县公安交警大队
5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行驶证10元/本,登记证10元/证;驾驶证10元/证。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洱源县公安交警大队
6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申领、换证: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身份证:10元/证。从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洱源县公安局
自然资源    部门
7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类80元/套;2.非住宅类550元/套;3.从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4.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5.从2019年6月1日起-2025年12月31日止,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8 耕地开垦费 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8倍补偿,按各地类标准9000—14400元/亩征收;对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库区淹没耕地按规定下线标准的70%征收。详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2011〕18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价综合〔2011〕116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9号)。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水利部门
9 水资源费 (一)江河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5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二)湖泊(水库)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30元。
(三)地下水取水:1、冷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3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35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6元。2、热水:暂定县城规划区内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1.00元,规划区外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5元。
(四)水电:从江河取水,大型(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发电用水按每千瓦时0.8分收取,中型(总装机5万千瓦至25万千瓦)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7分收取,小型(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4分收取。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洱发改价字〔2012〕4号)。 洱源县水务局
10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详见(云价收费〔2017〕113号)。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5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洱源县税务局
卫生健康    部门
11 预防接种服务费 15元/支,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存储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115号) 洱源县疾控中心
12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接种服务费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10元/支,接种服务费15元/剂次,详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27号)。 洱源县疾控中心
人防部门
1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按地上建筑底层(一层)同等面积计收。其中: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1600元/平米;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200元/平米;2.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收。其中: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20元/平方米,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0元/平方米。3.从2017年2月-2018年12月31日,以上标准按降低30%标准征收,在新政策尚未出台前,继续按降低30%标准征收。4.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从2019年6月1日起-2025年12月31日止,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政策依据。 《大理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2013年)、《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改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转发省发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7〕58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改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转发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9〕19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洱源县税务局
住建部门
14 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1.1元/m³;2.非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2元/m³;3.特种行业生产用水污水处理费3元/m³; 4.坚持对低收入群众实施优惠政策,为“充分考虑城市居民承受能力,合理补偿污水成本”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五保户、孤儿、残疾困难家庭,实施优惠保障措施,即上述用户每月每户免收5m3的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超过5m3部分的用水量按规定价格征收。对于同时符合一种以上优惠对象或条件的用户,按一种享受用水污水处理优惠;5.考虑到农村居民的适应性,缓解征收矛盾和征收难,对县城规划区域外的地区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起征标准居民按0.5元/ m3,非居民按1元/ m3,特种行业按1.5元/ m3,进行征收;第二步根据征收情况和群众接受程度,经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到位;县城规划区域内一步到位;6.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居民用水户,按每人每月3m3核定用水量进行计征,即:第一步按每人每月1.5元定额征收。详见政策依据。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洱源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洱发改价管[2019]7号)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收费:(1)建筑施工临时占道:主干道0.3-0.5元/天每平方米,次干道0.2—0.4元/天/平方米 ;(2)经营性占道:主干道0.8元/天/平方米, 次干道0.6元/天/平方米;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沥青路面道路挖掘修复费:主干道150元/平方米,次干道130元/平方米;(2)沥青路面支路、街坊路道路挖掘修复费: 90元/平方米,(3)砼路面道路挖掘修复费:主干道110元/平方米,次干道90元/平方米,(4)其他路面道路挖掘修复费:50元/平方米,(5)平侧石道路挖掘修复费:20元/平方米,(6)砼铺装道路挖掘修复费:50元/平方米,(7)料石铺装道路挖掘修复费:50元/平方米,(8)铺装残缺道路挖掘修复费:40元/平方米,(9)无铺装主干道道路挖掘修复费:10元/平方米;3.经营性临街雨棚10—40元/平方米/年;4.车辆临时停放0.4—0.7元/天/平方米;5.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的广告牌、霓虹灯设施300元/平方米/年;6.新开车辆通道口0.5元/平方米/日。7.此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意见。8.从2017年2月7日起,(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按降低30%标准征收;9.从2020年12月29日起,免征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详见政策依据。 《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房发〔1999〕23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7〕58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改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9〕19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7号)。 洱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
16 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 22元/张。首次领取人员自2017年6月1日起取消收费。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免征一批云南省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1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7 〕1871号)。 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政部门
17 遗体火化费 700元/具,详见政策依据。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洱源县殡仪馆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洱发改价管〔2019〕4号)
洱源县民政局 注:12岁以下儿童遗体减半。殡仪馆在火化遗体时,应向丧属提供免费的休息场所或设施。
相关部门
18 信息处理费● 按件计收;按量计收。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 行政机关
考试考务费
公安部门
1 驾驶许可考试 (一)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汽车、摩托车微机无纸化考试60元/人/次三轮汽车、低速货车50元/人/次未使用微机无纸化考试20元/人/次。
(二)机动车场地驾驶考试费
汽车使用红外线桩考试240元/人/次摩托车80元/人/次三轮汽车、低速货车100元/人/次。
(三)机动车道路驾驶考试费
汽车270元/人/次摩托车140元/人/次三轮汽车、低速货车150元/人/次。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1010号)。 洱源县公安交警大队
教育部门
2 高考考试 1.3+X高考130元/人/次;2.高考英语听力考试费30元/人次;3、高考英语口语测试费40元/人次;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提供关于重新核定高考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收费〔2011〕8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招生(考试)报名费的通知》(云财综〔2007〕175号)。 洱源县教育体育局
3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
   1)初中 每人每科次10元,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的通知》(云财综〔2012〕7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70号)。 洱源县教育体育局
2)高中 每人每科次12元,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计委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68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的通知》(云财综〔2012〕74号)。 洱源县教育体育局
备注:“●”符号为省级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2
洱源县县本级2023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编制单位: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截止:2023年11月30日
序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执收单位名称 备注
公安部门
1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不反光号牌8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不反光号牌3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洱源县公安交警大队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洱源县公安交警大队
    ③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10元/只。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洱源县公安交警大队
2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行驶证10元/本,登记证10元/证;驾驶证10元/证。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洱源县公安交警大队
自然资源部门
3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类80元/套;2.非住宅类550元/套;3.从2019年7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4.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5.从2019年6月1日起-2025年12月31日止,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详见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4 耕地开垦费 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8倍补偿,按各地类标准9000—14400元/亩征收;对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库区淹没耕地按规定下线标准的70%征收。详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2011〕18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价综合〔2011〕116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9号)。 洱源县自然资源局
水利部门
5 水资源费 (一)江河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5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二)湖泊(水库)取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30元。
(三)地下水取水:1、冷水: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3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35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6元。2、热水:暂定县城规划区内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1.00元,规划区外营业性用水每立方米0.5元。
(四)水电:从江河取水,大型(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发电用水按每千瓦时0.8分收取,中型(总装机5万千瓦至25万千瓦)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7分收取,小型(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水电企业按每千瓦时0.4分收取。        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洱发改价字〔2012〕4号)。 洱源县水务局
6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详见(云价收费〔2017〕113号)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5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洱源县税务局
人防部门
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按地上建筑底层(一层)同等面积计收。其中: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1600元/平米;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200元/平米;2.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收。其中:国家三类防空重点城市20元/平方米,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0元/平方米。3.从2017年2月-2018年12月31日,以上标准按降低30%标准征收,在新政策尚未出台前,继续按降低30%标准征收。4.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从2019年6月1日起-2025年12月31日止,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政策依据。 《大理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2013年)、《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改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转发省发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7〕58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改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转发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9〕19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洱源县税务局
住建部门
8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收费:(1)建筑施工临时占道:主干道0.3-0.5元/天每平方米,次干道0.2—0.4元/天/平方米 ;(2)经营性占道:主干道0.8元/天/平方米, 次干道0.6元/天/平方米;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1)沥青路面道路挖掘修复费:主干道150元/平方米,次干道130元/平方米;(2)沥青路面支路、街坊路道路挖掘修复费: 90元/平方米,(3)砼路面道路挖掘修复费:主干道110元/平方米,次干道90元/平方米,(4)其他路面道路挖掘修复费:50元/平方米,(5)平侧石道路挖掘修复费:20元/平方米,(6)砼铺装道路挖掘修复费:50元/平方米,(7)料石铺装道路挖掘修复费:50元/平方米,(8)铺装残缺道路挖掘修复费:40元/平方米,(9)无铺装主干道道路挖掘修复费:10元/平方米;3.经营性临街雨棚10—40元/平方米/年;4.车辆临时停放0.4—0.7元/天/平方米;5.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的广告牌、霓虹灯设施300元/平方米/年;6.新开车辆通道口0.5元/平方米/日。7.此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意见。8.从2017年2月7日起,(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按降低30%标准征收;9.从2020年12月29日起,免征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详见政策依据。 《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房发〔1996〕24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房发〔1999〕23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7〕58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号)、《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改委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文件的通知》(大发改收费〔2019〕19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7号)。 洱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9 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1.1元/m³;2.非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2元/m³;3.特种行业生产用水污水处理费3元/m³; 4.坚持对低收入群众实施优惠政策,为“充分考虑城市居民承受能力,合理补偿污水成本”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五保户、孤儿、残疾困难家庭,实施优惠保障措施,即上述用户每月每户免收5m3的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超过5m3部分的用水量按规定价格征收。对于同时符合一种以上优惠对象或条件的用户,按一种享受用水污水处理优惠;5.考虑到农村居民的适应性,缓解征收矛盾和征收难,对县城规划区域外的地区分两步实施:第一步起征标准居民按0.5元/ m3,非居民按1元/ m3,特种行业按1.5元/ m3,进行征收;第二步根据征收情况和群众接受程度,经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到位;县城规划区域内一步到位;6.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居民用水户,按每人每月3m3核定用水量进行计征,即:第一步按每人每月1.5元定额征收。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洱源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洱发改价管[2019]7号)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卫生健康部门
10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10元/支。详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27号)。 洱源县疾控中心
附件3
洱源县县本级2023年政府性基金项目
编制单位: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截止:2023年11月3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执收单位名称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按建筑面积:住宅:10-15元/平方米、非住宅:15-20元/平方米;2.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从2019年6月1日起-2025年12月31日止,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房产、土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详见政策依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州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发改价管〔2005〕215号文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详见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转发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财政非税〔2017〕3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23号)、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洱源县税务局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生产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药品而新增使用林地的,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详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2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云税发〔2022〕77号)。 洱源县税务局
4 教育费附加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详见政策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08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1984]174号文) 的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洱源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