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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方案的公告(第 3 号)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8-2012)》等有关规定,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8110日在洱源县住建局召开了调整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方案公开听证会,对《调整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聘请听证会参加人21名,实到19名,到会率90.5%,听证人三名、听证监察人2名。会后,经我局认真梳理、归纳,综合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同时经县人民政府洱政复201836号《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请示的批复》批准,现将洱源县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洱源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二、价格调整原则

为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发展,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向县城各单位、居民、暂住人口收取合理的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县城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参与到维护和改善县城生态环境事业中来,从而促进洱源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拟调整价格内容

1、生活垃圾处理费

1)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按实有人口计收,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按实有人数计收,标准为每人每8元(指单位的办公垃圾、学校按在校教职工人数收取、学生免收);

2、生产经营垃圾处理费

1)餐饮、酒水吧、KTV、茶室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计收(学校食堂减半收取);

2)住宿业、休闲娱乐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计收(其中KTV、茶室、餐饮部按饮食业标准计收);

3)医疗机构

医院按每月每床2元计收,工作人员(含临时工)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餐饮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垃圾桶收费;

4)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百货、修理、诊所、美容美发、药品、按摩、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等)。

①固定门店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元计收;

②室外摊点

a、水果、饮食摊点每日按3元计收;

b、其他摊点每日按2元计收;

c、成车、成吨瓜果蔬菜每日每吨收取2元(不足1吨按1吨计收)原按车型大小,现按吨位收取;

5)单位(个人)委托清运处理化粪池粪便每吨150元收取(距离30公里150元/吨,每超过10公里(含不足10公里)加收50元/吨,以此类推)。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