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全力以赴解民忧、纾民困,更好服务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大局,现就明确全州公安机关办理新冠病毒感染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理新冠病毒感染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单位。办理新冠病毒感染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一律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不得以死亡地点等为借口冷漠对待、推诿扯皮。
二、明确办理新冠病毒感染死亡人员户口注销依据。新冠病毒感染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无直系亲属的由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社区、村社干部)申请注销户口的,持户口簿、办理人身份证件,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快速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死亡证明;
(二)社区(街道)或村(居)委会相关死亡证明;
(三)死者所在单位相关死亡证明。
三、明确办理新冠病毒感染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特殊情况处理。公安派出所办理新冠病毒感染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时,注销原因统一选择“各类疾病死亡”。户口注销办理过程中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告上级业务部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