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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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5251232/2023-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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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24-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 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 本人或家庭成员 (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 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 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 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 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 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 (三)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 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 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