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 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 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 (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 (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 (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 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 (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 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 (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的,需提供生父 (母)与继父 (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 (母) 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 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 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 (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 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