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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5251232/2023-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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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成份变更须知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   【字体: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 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 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 (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 (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 (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 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据生父 (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 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 (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的,需提供生父 (母)与继父 (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 (母) 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 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 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 (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材料;

3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 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