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户政窗口出具证明文件
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 者提供证明材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法定身份证件为: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凡法定身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别;
(四)公民出生日期;
(五)公民身份号码 (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六)公民民族成份;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贯;
(九)公民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户政窗 — 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户口迁移情况;
(二)住址变动情况;
(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四)注销户口情况;
(五)同户人员与户主间亲属关系。
公安户政窗口可以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 项,需要公安户政窗口开具相关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 民身份号码等5类户口登记项目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户口登记事项,可以 由公安户政窗口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二)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 (境)定 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因虚假重复户口被注销等6类情况, 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予以出具;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的,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后予以出 具;
(四)对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 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具法定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居民 户口簿、护照)的人员,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户籍证明);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 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 派出所户政窗口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另行制 发居民户口簿 (户籍证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