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6〕193号)及《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通〔2016〕219号)精神和州级相关部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办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16年度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灵活就业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个人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已在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享受社保补贴累计3年的不再给予社保补贴。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员,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职的公益性岗位人员;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个人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补贴170元/月,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90元/月。
三、申请材料
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理州洱源县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个人)》;
2.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有效的低保证明材料;
5.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残疾证》复印件;
6.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
7.申请人银行账户(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四、申报地点及时限
申报地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到洱源县就业局劳动力市场服务大厅或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相关表格;
申报截止期限:
五、其他事宜
就业特别困难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洱源县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80元/月),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