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姓 名 |
性别 |
事故时间、受伤经过
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 |
拟认定意见 |
备注 |
1 |
洱源县右所中心学校 |
李文保 |
男 |
2017年8月12日李文保同志于下午17:30分开车返回洱源县振戎民族中学值班和带班,当晚20:06分李文保同志外出到右所复线“洱海保护七大行动指挥部”对面彩票店购买福利彩票后,在返回学校途中于当晚21:00分在永安线K0 380米处(洱源县右所镇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交通事故2018年7月26日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洱公交认字[2018]第020号)调查得到的事实:“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人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未报警,驾车离开事故现场,该案至今未侦破”以及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人未抢救伤者、未报警,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文保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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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
李文保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
2 |
湖北欣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洱源县分公司 |
牟宜坤 |
男 |
2018年7月1日下午14:30分左右, 牟宜坤同志在洱源县玉湖第二初级中学外墙施工现场放灰时,右手拇指不慎被吊车吊斗砸伤,经大理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手外伤;2、右手拇指末节离断缺损;3、右手皮肤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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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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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洱源县红十字会 |
杜晓嘉 |
女 |
2017年9月14日下午13:50分, 杜晓嘉同志上班途中在茈碧湖镇腾飞路水花树宾馆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大理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外、后踝骨折;2、左踝关节半脱位;3、左下胫腓联合分离;4、左下肢皮肤软组织挫伤。”。该交通事故2018年8月21日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3293000S201709143号认定:“高马亮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杜晓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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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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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洱源县国土资源局 |
王慧殊 |
女 |
2018年8月13日上午8:00分左右, 王慧殊同志上班时在国土局大院不慎摔倒受伤,经洱源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右侧尺桡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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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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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 |
段满珍 |
女 |
2018年7月11日上午7:40左右, 段满珍上班途中在K2301 30米处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解放军第六十医院诊断为:“一、胸部损伤:1.左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第1至10肋骨;2.左侧血气胸;3.左肺挫裂伤并肺出血;4.主动脉壁撕裂伤;二、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三、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四、左侧上颌窦骨骨折;五、副鼻窦积液;六、全身多处软组织伤;七、酸碱平衡紊乱;八、电解质紊乱;九、失血性贫血;十、低蛋白血症;十一、血小板减少症。”。2018年8月18日该事故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2930120180000021号)认定,赵品灯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满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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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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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云南省云台山林业局洱源西山林场 |
陈瑞云 |
女 |
2018年8月22日上午7:00分左右, 陈瑞云同志在邓川瞭望台值班室下台阶时不慎滑跌倒受伤,经大理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2、腰部损伤;3、腰部退行性病变;4、第9、11胸椎压缩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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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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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洱源洱周路连锁店 |
苏哲宇 |
女 |
2018年8月28日上午11:00分左右, 苏哲宇同志在单位组织区域工会活动中在踩气球比赛过程中不慎受伤,经洱源县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中段骨折;2、左大腿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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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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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
张兆鹏 |
男 |
2018年7月27日下午16:43分左右, 张兆鹏同志在金颐香榭二期13栋一层架设造柱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大理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多发骨折;2、左腕骨撕脱性骨折;3、全身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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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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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洱源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 |
木云宏 |
男 |
2018年9月7日下午16:00分左右, 木云宏同志在洱源县三营镇应急人畜饮水工程建设项目现场6号高位水池施工检查过程中因雨后路滑不慎跌倒受伤,经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2、右尺骨冠突骨折。”。 |
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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