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大理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吴辉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吴辉,男,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1月3日下午16:30分,吴辉同志在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大理州洱源县碧桂园项目(一期)4#楼屋面安装模板时,因材料坠落被压伤。经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1.T12/L1骨折脱位并截瘫(AO-C);2.完全性脊髓损伤(ASIA-A);3.血气胸;4.右侧膈肌破裂并膈疝;5.L1爆裂骨折;6.L2爆裂骨折;7.左锁骨骨折;8.腰大肌血肿;9.肺部挫伤;10.肺部感染;11.肋骨多发骨折;12.中度贫血;13.右肾挫裂伤;14.右肾包膜下血肿形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2、杜娇,女,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2月15日18:10左右,杜娇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经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373+800米时与对向行驶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受伤,此事故经洱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32930420198001074号)认定当事人杜娇无责任。经洱源县右所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3、赵崇胜,男,云南新希望邓川蝶泉乳业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4月20日下午18:40分左右,赵崇胜在生产部低温线操作套标机时在扶倒瓶时不慎被皮带夹伤。经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手中指远节软组织缺失;(2)右手环指甲床损伤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4、王丽梅,女,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乔后盐矿职工。2020年1月21日下午14:00分左右,乔后盐矿工会组织员工在云盐小区球场开展迎新春文体活动,14:00分王丽梅在参加完第一场、第二场比赛后到球场观看其他比赛时突发疾病。经洱源县乔后镇卫生院诊断为“脑血管意外”。 王丽梅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拟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5、孙红云,女,洱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职工。2020年3月26日孙红云同志根据洱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到牛街乡开展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工作,下午15:30分左右在云南建投鹤剑兰高速公路二工区项目部检查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在下工程部楼梯时摔倒受伤。经洱源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洱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通讯地址:洱源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四楼(文碧路南延长线)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671200,联系电话:0872—5127735,监督电话:0872—5127962(县人社局办公室)。
洱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