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合理划定小南山革命烈士纪念园、牛街革命烈士纪念碑、清龙桥革命烈士纪念碑、施滉烈士事迹陈列馆、罗潓英烈永垂不朽纪念雕像保护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小南山革命烈士纪念园
设施地址:洱源县城南小南山村东侧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洱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东至本宗地权属线J4(2888140.729,33595384.617)-J7(2888099.612,33595404.735)接道路,边长46.23米;南至本宗地权属线J7(2888099.612,33595404.735)-J11(2888085.948,335953773.823)接道路,边长33.97米;西至本宗地权属线J11(2888085.948,335953773.823)-J1(2888138.064,33595370.569)接道路,边长56.79米;北至本宗地权属线J1(2888138.064,33595370.569)-J4(2888140.729,33595384.617)接道路,边长14.3米,保护范围面积为:1158.36平方米(1.74亩)。
二、牛街革命烈士纪念碑
设施地址:洱源县牛街乡牛街村石碑自然村庆云书院内
保护级别:暂未确定保护级别
保护管理单位:洱源县牛街乡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东至本宗地权属线J6(2905464.899,33598968.550)-J7(2905431.326,33598971.188),边长33.68米;南至本宗地权属线J7(2905431.326,33598971.188)-J15(2905433.868,33598919.655)接巷道,边长60.52米;西至本宗地权属线J15(2905433.868,33598919.655)-J1(2905438.046,33598919.376),边长56.79米;北至本宗地权属线J1(2905438.046,33598919.376)-J6(2905464.899,33598968.550),边长64.86米,保护范围面积为:585.01平方米。
三、清龙桥革命烈士纪念碑
设施地址:位于洱源二中校园内
保护级别:暂未确定保护级别
保护管理单位:洱源县邓川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东至本宗地权属线J2(2875920.232,33608154.130)-J3(2875905.658,33608139.450),边长20.69米;南至本宗地权属线J3(2875905.658,33608139.450)-J4(2875913.989,3608130.996)接道路,边长11.87米;西至本宗地权属线J4(2875913.989,33608130.996)-J1(2875933.018,33608142.230),边长50.03米;北至本宗地权属线J1(2875933.018,33608142.230)-J2(2875920.232,33608154.130),边长17.74米,保护范围面积为:315.88平方米。
四、施滉烈士事迹陈列馆
设施地址:云南省洱源县茈碧湖镇下北门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洱源县委党史研究室
保护范围:东至本宗地权属线J4(2889911.968,33594455.837)-J14(2889881.821,33594456.131),边长36.07米;南至本宗地权属线J14(2889881.821,33594456.131)-J17(2889882.905,33594425.991)接道路,边长43.35米;西至本宗地权属线J17(2889882.905,33594425.991)-J2(2889909.494,33594449.714),边长35.85米;北至本宗地权属线J2(2889909.494,33594449.714)-J4(2889911.968,33594455.837),接道路,边长7.5米,保护范围面积为:681.83平方米(1.02亩)。
五、罗潓英烈永垂不朽纪念雕像
设施地址:云南省洱源县乔后镇乔后街
保护级别:暂未确定保护级别
保护管理单位:乔后镇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东经99.77、北纬26.10,保护范围面积为:8平方米。
六、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洱源县小南山革命烈士纪念园、牛街革命烈士纪念碑、清龙桥革命烈士纪念碑、施滉烈士事迹陈列馆、罗潓英烈永垂不朽纪念雕像保护范围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