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冬春季候鸟保护工作
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利用候鸟迁徙的重要时机,开展候鸟保护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候鸟迁徙及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候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随季节不同而进行周期性迁徙的鸟类。
二、所有候鸟等野生动物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全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养成爱护、保护候鸟的高尚情操和社会风气,为候鸟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栖息环境和迁徙通道。
三、禁止一切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严禁在候鸟栖息繁衍地、迁徙通道、池塘、湿地、果园、树林等地布设鸟网、电网、鸟铳、猎夹、毒饵等,为候鸟提供安全的野外生存环境。
四、全县各类饭店、集贸市场、销售摊点等,一律不得经营、加工、销售、食用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人机等设备跟踪候鸟,严禁破坏、盗窃各种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设备设施。
六、加强对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通道及相关环节的疫情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防范野生动物疫情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
七、对误入农田、鱼塘、水库及其他集体和个人承包生产经营区域觅食、栖息的候鸟,要严格加以保护,不得进行暴力驱赶和伤害。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迁徙候鸟时,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九、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林草、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网信等部门和各乡镇要依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全面加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候鸟等野生动物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地址及电话: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0872-5122937
洱源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 0872-5122941
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