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洱源县民政局委托,对该单位已经批准的洱源县公墓(含茈碧湖镇和三营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及洱源县殡仪馆运营服务机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EY2018-20)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1、招标范围及内容:
1.1招标编号:EY2018-20
招标底价:公墓:经营性公墓售价的5%,
殡仪馆(年火化量超过300具后的利润):净利润的10%
1.2招标内容:建设洱源县公墓(含茈碧湖镇和三营镇公益性公墓)及运营洱源县殡仪馆
1.3服务期限:委托经营期限为40年。
1.4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2、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2.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组织;
2.2、从事过公墓和殡仪馆的经营性活动一年及其以上,并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提供相关政府许可文件);
2.3、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2.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购买:
3.1报名时间:2018年6月20日~2018 年6月26日(法定公休日正常休息),每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下同)。
3.2报名地点: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洱源县城建设小区灵应路4号)。
3.3报名要求:
符合第2条规定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前来报名: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税务登记证;(具备“三证合一”的除外)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具备“三证合一”的除外)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报名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报名时须提供);
(6) 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材料;
(7) 所经营公墓和殡仪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提供相关政府许可文件)。
3.4招标文件的获取:报名成功后即可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600.00元/份(售后不退)。
3.5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2018年6月20日~2018 年6月26日(法定公休日正常休息),每日上午8:00~11:00,下午14:00~17:00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递交时间:2018年7月10日8:00~9:00;
4.2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7月10日9:00;
4.3递交地点: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洱源县城建设小区灵应路4号);
4.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开标:
5.1开标时间:2018年7月10日9:00;
5.2开标地点: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6、信息发布:
本次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大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洱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同时发布。
招 标 人:洱源县民政局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908721326
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尹女士
联系电话: 0872-5329633
代理机构: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段女士 苏女士
联系电话:0872-5122703
2018年6月15日
项目情况及招标需求
一、合作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洱源县公墓(含茈碧湖镇和三营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及洱源县殡仪馆运营服务机构公开招标项目。委托经营期限为40年。
(二)项目建设地点
洱源县城附近茈碧湖镇和三营镇交界处的大佛山后山。
(三)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规划使用面积约200亩(不含殡仪馆),其中约160亩用于建设经营性公墓,约40亩用于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的具体用地以实际用地为准。按照公墓的建设规划要求,绿化面积不得低于40%,节地生态葬穴位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经营性公墓总穴位的20%。具体建设内容为:
1.经营性公墓由乙方规划建设骨灰墓穴不低于15000冢,满足洱源县城60年以上的公墓使用需求,并配套建设墓区绿化、道路、停车场、景观、休闲、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其中,公益性墓穴不少于1000冢,节地生态葬墓穴不少于3000冢;
2.茈碧湖镇公益性公墓、三营镇公益性公墓由乙方规划建设骨灰墓穴总共不低于4800冢,满足设计规划区域内60年以上的公墓使用需求;
3.由甲方规划建设殡仪服务用房、办公服务用房2946平方米,其中办公和辅助用房约1107.98平方米、殡仪服务用房约1659.1平方米、骨灰寄存用房约93.48平方米、公共卫生间约85.44平方米购置殡殓设备(设施) 台,其中柴油火化炉2台、尾气处理设备1台、冰柜12台、遗容冰棺2台。
公墓实行整体规划、分期开发建的建设方式适时组织推进。
(四)项目投资估算
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一期投资约3000万元,后续逐年累计约1.2亿元。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设施建设、墓区基础建设、墓碑采购安装、绿化种植管养、人工薪资福利、公墓日常运营及殡仪馆所有人工、采购、服务等相关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限
殡仪馆建设期限以现行计划为准,建成后即交付乙方管理使用。公墓建设可分期进行,其中一期建设时限为3个月(即从甲方交付土地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投入使用)。
二、合作方式
(一)甲方将项目规划区内土地征收后,按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含支付农户的各种补偿费、每亩1200元的征地工作经费及土地报批各种费用等),按相关土地出让政策,交付乙方开发建设公墓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经营性公墓建设由乙方独立承担建设资金;公益性公墓建设每个由甲方承担20万元补助资金,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殡仪馆建设及配套设施由甲方独立承担建设和资金。
(三)甲方在殡仪馆、公墓投入使用后,应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尽快出台洱源县相关殡葬改革政策,逐步要求群众依法依规进行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
(四)经营性公幕和公益性公墓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规划设计,报甲方审定后由乙方独立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其中,公益性公墓由甲方根据建设管理实际成本核定售价,乙方遵照执行
(五)洱源县殡仪馆自建成验收之日起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经营40年,运营成本由乙方承担,年火化量超过300具后,产生盈利并除去运营成本后,甲乙双方按(以中标价为准)的比例分配剩余利润;40年满后乙方将殡仪馆的经营管理权、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所有设施、设备移交还甲方;管理经营期间,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殡仪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之要求,服从甲方监管:殡仪馆建成后,收支应独立核算,各级财政扶持殡仪馆的资金必须用于殡仪馆。同时,乙方经营期间,需添置设备或设备更新及维修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营期满后,应保证房屋及设备等完整齐全,能正常运转。
(六)道路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修通,道路整体应平整通畅并逐步硬化。城区通往殡仪馆的公路由甲方负责协调、修建资金由甲方承担;殡仪馆通往公墓的道路及墓区内的道路由乙方自行修建,资金由乙方承担。
(七)公墓建成后,乙方须在物价部门的监管下自行组织公墓销售工作;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应依法纳税,自行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经营性公墓投入使用后,乙方按售价上缴甲方(以中标价为准)的管理费。
(八)在本项目合作有效期内,洱源县范围内若政策允许和市场需要建设第二个经营性公墓,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与乙方合作。
三、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协调工作;成立洱源县殡葬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墓及殡仪馆的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成立殡葬执法大队,作为殡葬改革综合执法专门机构。在殡仪馆和公墓建成使用后协助乙方在各乡镇招聘殡葬改革协管员,以利于推行农村的殡葬改革,协管员由乙方统一招聘、培训、考核。
(二)协议签订后,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拆迁手续,90日内将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建设开发使用,所征的土地性质应符合国家土地规划相关政策対公墓建设用地的要求,并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规划、立项、报批、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勘、地质灾害评估、设计、建设等工作。
(三)在使用乙方交付的征地款时,要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开支项目符合政府征地规定:属非规支出的项目应事先告知并征得乙方同意,征地结束后与乙方进行透明结算。
(四)为乙方实施本协议项目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县级审批环节提供政策允许的方便。在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前提下以土地取得成本价为底价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提供经营性公墓用地,挂牌出让的土地面积不包括项目区道路、停车场、景观、服务区、公益性公墓等基础设施的土地面积。
(五)成立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好土地征用及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负责做好项目所涉及的老坟搬迁工作,保证乙方依法独立自主的进行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六)负责殡仪馆基本服务项目的价格核定。
(七)享有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的所有权和按约定比例获取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运营收益的权利。
(八)指导和协调好项目开发建设期间经营性公墓相关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边建设边满足实际需要”的问题。
四、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在洱源县注册独立企业法人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随着甲方组织征地工作的推进及时将征地款项交付甲方。
(二)规划设计项目建设方案报甲方评审同意。按设计方案时间要求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投资按本协议要求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建设的墓穴占地面积、规格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应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投资建设,建设施工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自行处置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纠纷、施工安全事故或施工中的其他纠纷,并承担相关责任。负责办理项目验收的相关手续,乙方予以协助。
(四)协助甲方做好所涉及的“老坟搬迁”工作,为满足当地群众对墓地使用的实际需求,在甲方的指导下,操作处理好“边建设边满足使用”的问题。
(五)项目建成后,对公墓和殡仪馆的经营管理需依法依规诚信文明地开展,按比例享有公墓的全部投资收益并承担风险,按双方约定的比例享有殡仪馆的运营收益。
(六)项目运营期间,应当维护管理好公墓及殡仪馆服务设施,服务区绿化并对墓穴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殡仪馆的各項服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序开展,不违规经营、不擅自扩大经营项目,并定期维护、维修殡仪馆内的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