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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简介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必须是云南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在岗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并且近一年内未支取过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12个月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贷款的购房时间在三个月之内)。
   (三)借款申请人具有偿还借款能力、资信良好。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应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同时需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协议、付款或完税凭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复、规划批准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施工合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抵押物价值认定依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表》。
   (二)管理部(管理中心)审批。
   (三)持抵押物权属证、共有权证及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与受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
   (四)持抵押物权属证、共有权证及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抵押物价值认定依据等有关证明材料,签定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设定他项权利。
   (五)到所属管理部办理贷款发放。
    四、贷款种类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种类有:城镇房地产抵押贷款、公积金按揭合作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五、贷款额度

(一)抵押贷款、按揭合作贷款、组合贷款的贷款额度确定

1、夫妻双方均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且双方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但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建、修住房价值的80%,并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2、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而另一方在企业工作,且双方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一方为主贷人,贷款最高额度按50万元再加上在企业单位工作的一方的公积金余额的10倍确定,但最高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同时,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建、修住房价值的80%,也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3、企业职工家庭夫妻双方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照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确定,且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同时,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建、修住房价值的80%,也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4、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同时贷款额不超过所购、建房价值的80%,也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80%;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职工,贷款额度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时不超过所购、建、修住房价值的80%,也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80%。

(二)单笔贷款金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

(三)每个家庭户同一时期内只能有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须在两年(含两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三十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七、提前还款

借款不满一年,不能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借款不满一年提前结清借款的,必须支付满一年的利息。

八、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