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高压态势扎实推进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工作,坚决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有效治理渣土车运输造成的“晴天一路灰,雨天一路泥”的现象,切实提升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水平。
对辖区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及时掌握在建工地的施工进程,重点关注有土方挖运、回填等施工行为的工地,源头管控渣土装载运输。
对在建工地和运输企业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及基建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规范车辆运输和驾驶人员管理,做到规范装载、文明运输,杜绝抛洒滴漏,保持车身车轮整洁,遵规守法开展渣土运输。
严查未覆盖车辆。所有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全覆盖方式运输,杜绝沿途抛洒、泄露,严防造成道路污染扬尘。重点检查渣土运输车辆情况,严格要求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全密闭措施,保持车身、车胎整洁,避免带泥上路污染道路。
加大巡查频次及力度,在开展路面常态巡查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跟踪监管,实现重点路段的高频率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各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产生污染、泄漏、扬尘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下一步,洱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紧盯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源头管控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执法查处严厉”的渣土运输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营造和谐有序、安全舒适的城市环境。
温馨提示
在城区范围内运输砂石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货物车辆需严格进行密闭覆盖,不按规定运输散体货物的行为会造成扬尘污染,还可能抛洒滴漏,影响环境卫生和交通安全,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01普法小课堂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普法小课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03普法小课堂
《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