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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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隐藏杀手” 筑牢道路防护网

发布时间:2024-10-28   浏览次数:   【字体: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极有可能造成城市道路损毁,导致道路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且极易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现将1起履带式挖掘机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202410241706分,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工作人员在常态化巡查过程中,发现施滉路以南城市道路上履带式挖掘机行驶过的痕迹。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该履带式挖掘机属于洱源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部分采取保护措施的履带车直接行驶在工地路口的沥青路面上,进行吊装材料,轻微损坏路面2米的行为。当事公司已认清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

洱源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公司未经批准,履带式挖掘机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此提醒:施工车辆单位要做好车辆驾驶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并对单位所属车辆自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采用专门托运的车辆运输履带车,或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采用木板、橡胶、草垫铺垫或包裹履带,避免路面损坏,不要为了图一时方便”“节约运输成本,抱着侥幸心理擅自而为,应按照规范要求驾驶车辆、运输车辆,爱护道路设施,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社会氛围,做自觉维护好公共道路安全与畅通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