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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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5251881C/2024-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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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市容环境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同时有序规范洱源县城区域内临街商铺和市场周边摊档的经营秩序,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创造干净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

(一)本通告所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形式的广告、招牌:

1、在建()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

2、利用城市道路、户外场地、桥梁等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的落地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

3、以横()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

4、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5、沿街单位和经营门店悬挂的名称广告、招牌设施;

6、以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二)整治范围及时间:

整治范围:洱源县县城规范区范围内。

整治区域重点:单位高空招牌(标识)设施、门店招牌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设立在道路两侧、公共场所、移动载体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等。

整治时间:2024815日至25

(三)整治要求:

在整治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进行整改或自行拆除,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1、未经审批、未取得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大型广告的;

2、广告设置许可已过有效期未取得续期许可的;

3、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形式、内容等发布户外广告的;

4、结构稳固性、抗风能力、安装质量、电力安全、维护保养状况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如:招牌设施松动,画面破损,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等隐患)及其他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定的。

5、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的。

在整治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按照统一规划设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自行整改到位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组织拆除。对以暴力抗法等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予配合甚至恶意对抗者,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管理

(一)整治范围及时间:

整治范围:洱源县县城规范区范围内。

整治时间:长期坚持。

(二)整治要求:

1、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从事餐饮的经营户行业不得出店设桌、摆放炉灶;修理行业不得出店占道维修车辆,车辆清洗、装饰行业不得占道作业;加工、焊接。

2、学校、医院、车站、商场附近临时摊位应在规定的地点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好防油污染措施,并在早930前收摊,其余时间不允许占道经营,自觉清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3、禁止占用城市公用空间的经营行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不得沿街流动叫卖或摆摊售卖。

4、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各类营业性棚亭,严禁商户占用城市道路搭棚设点经营。

未经许可,临街商户和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立拱门、充气装置,随意悬挂条幅、标语、空飘物等进行商业庆典宣传活动。如需以上行为应到洱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审批报备。

各商户自此通告之日起,要积极配合整治行动,对照要求做好自查自纠清理工作,纠正占道经营的违规行为。对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815日起实施。希望广大居民严格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城市。从即日起,洱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同时县电视台将跟踪报道典型案()件。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