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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670891391/2024-00025
  • 发文机关:洱源县邓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洱源右所XX公司厂房顶瓦更换工程“8·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洱源右所XX公司厂房顶瓦更换工程8·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8日下午14点,蔡XX等4人上到厂区房顶工作,14点13分许,蔡XX后退过程中踩到透明旧瓦后跌落,工友向XX拨通承包人赵XX电话说明情况,并于14点15分拨打120电话。蔡XX坠落后右边耳朵一直流血,腿部蜷缩,有微弱呼吸,14点20分许蔡XX脉搏和心跳逐渐消失。14点32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初步评估患者已临床死亡。8月10日,公司代表王XX、承包人赵XX和死者蔡XX家属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明确由赵XX补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93万元。8月11日蔡XX家属将死者尸体火化,8月12日安葬,8月15日涉事几方人员到邓川法庭进行了司法裁定,法庭出具了《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云2930民特3号》。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一是施工现场离地面较高,斜屋面上部分彩钢瓦和透明塑料瓦已严重腐化,随时有高空滚落或踩塌、踏空高处坠落危险。二是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防护设施未落实到位。三是施工承包人赵XX在组织施工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指挥作业人员冒险蛮干,违章指挥。四是XX公司未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间接原因一是XX公司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赵XX个人。二是高空作业人员蔡XX4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

三、调查结论

调查认定:洱源右所XX公司厂房顶瓦更换工程“8·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个人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未落实到位,违规冒险蛮干,加之XX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承包方资格审查不严格,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而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洱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XX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XX公司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XX,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蛮干,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蔡XX在此次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XX,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洱源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XX经洱源县公安局审查无刑事责任,承担93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