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15251881C/2024-01544
  • 发文机关:

关于禁止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洱源县广大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相继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由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危险性大、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可燃气体漏入电梯井,容易发生爆炸等事故,加之高层民用建筑不像平房那样容易疏散,且扑救火灾上难度较高,再加上烟害,极易造成惨重的损失和重大伤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汲取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深刻教训,切实加强洱源县辖区城镇燃气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高层建筑燃气安全隐患,杜绝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6款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27m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4.5款规定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2.0.3条规定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存储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高层建筑及地下室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告知如下。

请广大用户禁止在车库、储藏室、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如在上述场所使用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请及时选择替代能源(用电或管道燃气)并联系瓶装气供气单位妥善处置好钢瓶、管、阀等用气设施。

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禁止向高层建筑及地下室用户出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如违规在高层建筑、地下室使用或存储液化石油气,洱源县燃气管理部门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罚款。广大群众如发现违规使用燃气、违规配送燃气、违规经营燃气、燃气企业配送后不随瓶入户安检等线索,请及时向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县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燃气安全方面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个人或企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严肃处理。举报电话(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2-512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