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指示以及考察云南、大理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洱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洱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2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水电站透水、垮坝,河堤管涌、决口,水闸闭死、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1.5.1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5.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5.3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
1.5.4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5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统筹防汛和抗旱工作,做到因地、因人而治,适时做好水资源调度管理,实现防洪安全与水资源利用最大化结合。
1.5.6坚持人水共生,加强生态保护,规范合理控制人为因素对水环境的影响,科学高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及其办公室和乡(镇)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 洱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1.1洱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洱源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指,在县委、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州防指指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总 指 挥:县委副书记、县长
指 挥 长:常务副县长
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防汛抗旱工作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县森林消防中队队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县审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洱源公路分局、县地震局、县供电局、大交集团洱源分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在县应急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县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森林消防中队指导员担任。
洪、旱灾害发生后,视响应级别成立XXX“X.X”XXX(地名+日期+灾名)(如:大理洱源“9.13”大型山洪泥石流)救灾指挥部,视灾情指挥部设立前方工作组。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等17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参与人员担任,副组长兼联络员由受灾乡(镇)指定人员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具体洪、旱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该次抗洪、抗旱救灾结束后,该指挥部按程序撤销。
2.1.2 工作职责
2.1.2.1 县防指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制定重点中小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乡(镇)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指导较大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成州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1.2.2 县防汛办职责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雨情、水情、洪旱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较大以上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计划的拟定和调配;统筹协调防汛抗旱重要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等工作;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照职能和分工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通报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贯彻落实各级重要指示和批示,安排部署、组织抗洪(旱)救灾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通报及情况汇总,指导做好抗洪(旱)救灾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协助配合县防汛办开展抗洪(旱)救灾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和部门支援抗洪(旱)救灾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完成抗洪(旱)救灾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组织处置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县级应对较大以上洪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制定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调配抢险救灾物资。
县水务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和河流调度运行管理,制定水利工程及河流的防汛抗旱应急措施,并做好日常防御工作,督促做好重点河流、水库防洪调度及水毁工程修复,做好山洪灾害的防治及山洪灾害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和水库、江河的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承担水情收集、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和防御洪水抗旱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开展灾区具体搜救、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任务;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排险、排危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防雹等影响天气作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紧急期内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物资及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无法确定身份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跨县(市)、乡(镇)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项工作,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组织指导编制较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灾区市场供给平稳管理,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保持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负责收储、轮换、调拨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加强石油煤炭天然气、水电站的行业管理,灾情发生时及时按应急预案启动救援。
县财政局:协调安排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协调落实上级恢复重建资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城市排水防涝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参与抗旱保民生工作(拉水、送水)。负责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指导协调灾后损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重建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城镇燃气供气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识别排查,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动物疫情防控,农业灾情信息核报,组织指导水毁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修复、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技术,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组织拟定灾区通讯、网络等重要保通管理办法;行使人民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建立应急通讯“白名单”,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教体系统防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教育及普及,组织应急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会同各乡(镇)组织开展校舍建筑和设施排危工作,做好学校应急场所建设;统一调控师生分流、转移和停课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协助灾区建设临时学校,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教体场所承担度汛临时避险场所功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防洪安全和抢通工作,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安排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负责民用运力、抢险救灾机械的动员及救援交通战备物资的储备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运力征用、调用及抢险救灾机械调用的补助补偿;负责指导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疫情监测防疫、心理咨询救助等工作;负责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统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物品和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县退役军人局:对在洪旱灾害救抢险救援中发生的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的善后事宜,对在洪旱灾害救抢险救援中牺牲的且符合烈士申报情节条件的按规定申报烈士;协助有关单位召集退役军人组建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县林草局:负责林业和草原灾情信息统报工作;协助防汛抢险所需木料物资供应工作;组织做好林区防汛抗旱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做好因灾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发放遇难者家属慰问金;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协助做好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单位防洪安全。
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保障应急信息发布;协助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指导广电部门及时抢修、恢复受损设施,开展应急广播宣传。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宣传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舆情监测研判,采取适当形式开展舆论引导。
洱源公路分局:负责组织指挥所负责区域内道路、桥梁、隧道水毁抢修,保障救灾通道安全畅通。
县地震局:负责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地震灾害动态监测情况和预报,协调震损水利工程灾害损失调查评价;为震后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服务;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地震监测预警信息,为震后恢复重建提供服务;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场地安全评价工作,为抗震设防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工程安全。
县供电局:负责辖区内电站、电网的运行安全,做好供电及停限电方案,保障防汛抢险、应急、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确保防汛抗旱通讯畅通。
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归口管理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2.1.3 会商研判机制
2.1.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县防指应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研判:
(1)每年汛前;
(2)气象、水务等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河库洪水、山洪灾害风险橙色以上预警达两次;或发布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红色预警;
(3)启动水旱灾害III级以上应急响应后;
(4)县防指总指挥或指挥长认为有必要时。
2.1.3.2 联合会商研判工作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形势特别严重时,由县防指总指挥主持;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防汛办主任和副主任参与(赶赴一线人员除外),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2.1.3.3 联合会商研判工作应根据灾害风险、事态形势,滚动开展。
2.1.3.4 县防指成员单位之间可视情况开展部门会商,做好防汛抗旱协调、配合工作。
2.2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防指和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 监测和预报预警
3.1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1.1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洪旱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向本级防指报送信息。
3.1.2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墒情信息收集、研判、报告等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指。
当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有关部门要提早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库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大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加密监测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1小时内将雨情、水情报县防指,30分钟内将重要站点水情报县防指。
3.2.2 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和防指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指。乡(镇)级要每日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堤防、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党委政府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县防指接报后要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州防指。
(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在水库、水电站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的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向本级防指报告;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乡(镇)接报后要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县防指。
3.2.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2小时内报送县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小时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指,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当城市(集镇所在地)已经发生内涝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内涝时,当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置并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防指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5 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涉及乡(镇)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影响区的风险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明确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前期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县防指。
3.3 预报预警
3.3.1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河库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暴雨及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天气时,气象、地震、水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旅、教体、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洪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汛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停课、停工、停业、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第一时间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2)河库洪水预警
当主要行洪河道、水库、水电站出现水位上涨时,各级水务及水电站主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发展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部门、水电站管理单位的规范程序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中型水库水电站、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水高度)或小型水库水电站、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本级防指。水务部门要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或者水库、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发出预警。
(3)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地震、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观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山洪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山洪灾害责任人。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
(4)干旱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的监测预报,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来水、水库水电站、湖泊蓄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
(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
3.3.2 预警发布
各级防指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本级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及极端天气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河库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水文干旱预警;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干旱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供水危机预警。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警对象。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灾害危险区等特殊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4)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5)信息通道保障。广播电视局、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县防汛办主任组织会商调度。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县防指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按规定组织联合会商研判。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县防指及预警范围涉及的乡(镇)、基层防汛抗旱组织应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准备。
(2)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防汛抗旱相关预案要求作出工作安排,落实值班制度。
(3)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应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4)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5)县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责,组织开展有关隐患排查治理。
(6)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
(7)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8)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的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9)有关部门应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10)县融媒体中心、洱源通讯、微洱源等县级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预警范围涉及的乡(镇)应配合做好本地区预警相关工作。
(11)视情况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在发布橙色、红色等级预警后,还应重点强化以下工作:
(1)加强联合会商研判,及时作出防汛抗旱工作部署。
(2)紧急情况下及时提请县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学、停运和人员提前转移避险等措施。
(3)防汛重点责任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部门防汛职责和预案自动响应,靠前处置,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防汛抢险工作。
(4)加强对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
(5)县防指派出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地区、重点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6)预警发布情况同步向州防指报告,并向可能受危害的毗领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7)3.3.4 云南省“1262”精细化预报与响应联动机制
3.3.4.1接到12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预报预警的县、乡镇,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研判降雨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包乡包村干部进驻重点防御乡镇、村(社区)。
(2)通知危险区域群众,密切关注天气动态和预警信息,做好转移避险的准备。
(3)组织人员对水库、坝塘、沿河低洼地带、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山洪沟口、切坡建房点、农用房、土坯房、老旧房、山区工地、低洼地带居民集中区等重要风险部位进行排查巡查。
3.3.4.2接到6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预报预警的县、乡镇,在已采取应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组织包乡包村干部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的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病人及涉疫人员等特殊群体。
(2)综合研判风险,向重点防区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
(3)加强巡查防守,重点部位落实专人值守。
(4)适时关停关闭景区景点和旅游项目,疏散游客。
(5)适时关停关闭在建项目工地,转移施工人员。
(6)做好已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严防回撤回流。
3.3.4.3接到2小时强降水(大于50毫米)预报预警的县、乡镇,在已采取应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范措施:
(1)组织包乡包村干部全面转移位于危险区域、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的人员。
(2)在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防灾救灾、应急值班值守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市、停运等必要措施,严格控制人员户外活动。
(3)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在地方政府指挥和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有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3.5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有关情况。
3.3.6 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或解除后,有关部门应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I、II、III、IV级4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Ⅰ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签署命令,II、III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签署命令,IV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汛办主任签署命令。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Ⅰ、II、III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县级防汛抗旱IV级应急响应时,县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乡(镇)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在启动III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县防汛办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视情况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救灾应急响应,视灾情可提级响应。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时,县防汛办应及时通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加强应急联动工作。
4.1 I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涉及我县境内;或县气象、水务等部门连续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红色预警达2次;或上述预警首次发布后,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
(2)茈碧湖镇主城区发生重度内涝或其他二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重度内涝时。
(3)县内中型、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跨坝
②发生重特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③一座以上出现超校核洪水位;
④一座以上出现超设计洪水位,且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
⑤一座水库发生管涌、垮塌、坝体塌方或溢洪道阻塞,工作闸门无法打开,即将出现漫坝时降雨仍在继续的;
⑥强降雨造成山洪,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4)县内重点中小河流堤防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9人以上;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00人以上;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2万以上。
(6)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I级风险堰塞湖。
(7)三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8)全县因旱情导致12万以上人口饮水困难,或农作物受旱面积30万亩(20千公顷)以上,且旱情呈持续发展态势。
(9)三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茈碧湖镇主城区发生特大干旱,出现极为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0)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万元以上。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防汛时,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分管水务的指挥长以及有关副指挥长视情况分头赶赴灾区一线。其他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有关专家参加会商。
(2)县防指将会商处置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州防指,视情况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3)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向州防指申请,经州政府批准后,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权力,并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泄洪可能导致下游设施被冲毁或淹没时,涉及到外县(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防指报告州防指,并按照州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受灾乡(镇)按属地为主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前线指挥长)、乡(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请求驻洱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州防指给予支持。
(7)防汛应急时,县防指在3小时之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抗旱应急时,州防指在6小时之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8)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等部门集中在县防办,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9)县防指组织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局、洱源公路分局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及新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和社会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11)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定期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州防指发布洪水红色预警涉及我县境内;或县气象、水务等部门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红色预警;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时。
(2)茈碧湖镇主城区发生中度内涝或二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中度内涝时。
(3)县内小(一)型水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跨坝
②发生重特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③一座以上出现超校核设计洪水位;
④一座以上出现超设计洪水位,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⑤一座水库发生管涌、垮塌、坝体塌方或溢洪道阻塞,工作闸门无法打开,即将出现漫坝时降雨仍在继续的;
⑥强降雨造成山洪,可能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4)县内重点中小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5)一个乡镇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6人以上、9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6)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7)二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3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8)全县因旱情导致人口饮水困难6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或农作物受旱面积22万亩(14.6千公顷)以上、30万亩(20千公顷)以下,且旱情呈持续发展态势。
(9)二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特大干旱,或3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茈碧湖镇主城区发生严重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0)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00万元-10000万元。
4.2.2 II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常务副县长担任的指挥长在指挥部坐镇统一领导指挥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水务的指挥长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副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有关专家参加会商。
(2)县防指将情况迅速上报州防指。
(3)视情况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向州防指申请,经州政府批准后,进入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权力,并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泄洪可能导致下游设施被冲毁或淹没时,涉及到外县(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县防指报告州防指,并按照州防指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及时通知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供电局以及通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安全。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县防指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受灾乡(镇)按属地为主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前线指挥长)、乡(镇)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请求驻洱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州防指给予支持。
(8)防汛应急时,县防指在3小时之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抗旱应急时,县防指在6小时之内派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9)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县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等部门集中在县防办,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变化,做好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和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0)县防指组织县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应急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交通运输局、洱源公路分局提供运输保障,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县防指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受灾情况和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及新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和社会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12)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定期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涉及我县境内;或县气象、水务等部门连续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橙色预警达2次;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时。
(2)茈碧湖镇主城区发生轻度内涝或2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轻度内涝时。
(3)县内小(二)型水库、小水电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跨坝
②发生重特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③一座以上出现超校核设计洪水位;
④一座以上出现超设计洪水位,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⑤一座水库发生管涌、垮塌、坝体塌方或溢洪道阻塞,工作闸门无法打开,即将出现漫坝时降雨仍在继续的;
⑥强降雨造成山洪,可能出现较大险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4)县内重点中小河流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5)一个乡(镇)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6)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III级风险堰塞湖。
(7)二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3个以上乡(镇)集中发生中度干旱。
(8)全县因旱情导致人口饮水困难3万以上、6万以下,或农作物受旱面积13万亩(8.6千公顷)以上、22万亩(14.6千公顷)以下,且旱情呈持续发展态势。
(9)二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严重干旱,或3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茈碧湖镇主城区发生中度干旱,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0)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万元-7000万元。
4.3.2 III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分管水务工作的指挥长或被授权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专家参加,可视灾情提高一个响应级别,并作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受灾乡(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州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监视汛情、险情、旱情、工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适时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州防指报告。
(3)县防汛办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县防汛办在洱源电视台及相关新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6)应急响应过程中,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及时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4.4 IV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连续发布洪水黄色预警3次信号涉及我县境内;或县气象、水务等部门连续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或洪水黄色预警达3次;或经县防指联合会商研判,预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时。
(2)一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重度内涝时。
(3)县内重点小坝塘、水电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跨坝
②发生重特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③一座以上出现超校核设计洪水位;
④一座以上出现超设计洪水位,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⑤一座发生管涌、垮塌、坝体塌方或溢洪道阻塞,工作闸门无法打开,即将出现漫坝时降雨仍在继续的;
⑥强降雨造成山洪,可能出现一般险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4)三座小型水库水电站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将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5)县内重点中小河流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一般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6)一个乡(镇)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一次洪涝灾害受灾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7)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SL450-2009),出现IV级风险堰塞湖。
(8)二个乡(镇)集中发生中度干旱;或三个以上乡(镇)集中发生轻度干旱。
(9)全县因旱情导致人口饮水困难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农作物受旱面积8万亩(5.3千公顷)以上、13万亩(8.6千公顷)以下,且旱情呈持续发展态势。
(10)二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中度干旱,或三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茈碧湖镇主城区发生轻度干旱,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11)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4000万元。
4.4.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汛办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受灾乡(镇),按照职责靠前指挥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县防汛办密切关注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3)县防汛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措施报县防指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4.5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5.1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5.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落实补报详情。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报送;水务负责江河湖库洪水信息报送;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一般洪涝灾害和城市洪涝灾害信息报送;水务负责山洪灾害信息报送;气象部门负责气象干旱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干旱信息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干旱信息报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县防汛办报送防汛抗旱信息。各乡(镇)有义务收集整理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后向县防汛办报送。
4.5.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指负责处理。凡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上级防指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5.4 当突发重大洪涝灾情险情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指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5.5 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5.6 县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可提高响应级别或越级响应,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州防指。
4.5.7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汛办负责审核发布洪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应急局负责发布水旱灾情;县水务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雨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各地防汛抗旱动态由当地防指审核和发布。
4.6 指挥和调度
4.6.1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整理灾情、抗御水旱灾害情况,组织各部门联合会商,综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级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4.6.2 遇重大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汛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乡(镇)防指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及时向州防指和州政府申请进入紧急抗旱期,州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
当县内出现重特大洪涝灾害或重特大工程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当地防指报请本级政府及时发布停课、停工、停市、停运和关停旅游景区等公告,并立即报告州政府和州防指。
4.6.3 县防指负责县内重要江河及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水库、重点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电、防洪工程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督促指导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乡(镇)防指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4.6.4 县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提请县政府请求驻洱源武警部队组织力量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调度专业抢险力量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县、乡(镇)两级水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县财政局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县应急局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度。
4.6.5 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当地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7 抢险救灾
4.7.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指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有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7.2 处置较大以上险情时,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消防队伍及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1 各级防指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8.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各级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4.8.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8.4 各级防指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做好饮用水源的监测,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 出现水旱灾害后,各级防指要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9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出现重大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0 响应终止
4.10.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指依法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0.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当地防指要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 出现突发事件后,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以及通信运营企业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技术保障
5.2.1 加大县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全县防汛办系统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5.2.1 县水务局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驻洱源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供电局、洱源公路分局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指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 供电保障
县供电局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供水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管水机构)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临时供水及供水的抢修、恢复。
5.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洱源公路分局按职责负责抢险救援道路的保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5.7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因灾导致受伤人员的救治和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8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和临时避险转移安置点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9 物资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加强县消防大队冲锋舟(皮划艇)、干式水域救援服等抢险装备配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指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10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下达中央、省、州的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县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指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防指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组织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演练。各级防指组织开展演练时,应注重统筹协调和部门联动,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所有水库水电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每年应组织专项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全县范围内易发生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相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救援等内容。
6 后期处置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6.1 调查评估
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汛办应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州防指对水旱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6.2 灾后重建
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尽快组织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组织编制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县防指备案。
预案批准实施后,县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以上、以下及大于、小于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大于”含本数,“以下”“小于”不含本数。
7.3 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6日印发的《洱源县抗旱防汛应急预案》(洱政办发〔2022〕2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