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组成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3.1 力量编成
3.3.2 灭火调度
3.4 社会力量的参与
3.5 跨区增援力量的调动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4.2 火灾动态监测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4.3.2 预警发布
4.3.3 预警响应
4.4 信息报告
4.4.1 火警信息接报
4.4.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火灾扑救
5.2.1 Ⅳ级响应及措施
5.2.1.1 启动条件
5.2.1.2 响应措施
5.2.2 Ⅲ级响应及措施
5.2.2.1 启动条件
5.2.2.2 响应措施
5.2.3 Ⅱ级响应及措施
5.2.3.1 启动条件
5.2.3.2 响应措施
5.2.4 Ⅰ级响应及措施
5.2.4.1 启动条件
5.2.4.2 响应措施
5.3 转移安置
5.4 救治伤员
5.5 善后处置
5.6 保护重要目标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5.9 火场清理
5.10 应急结束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运输保障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后勤和医疗卫生保障
6.8 培训演练
7 后期处理
7.1 火灾评估
7.2 工作总结
7.3 战例评析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完善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以“打早、打小、打了”为目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大理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洱源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洱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相邻行政区发生的对洱源县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树立牢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必要时可报请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予以协调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早期处置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可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洱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县级应急预案,乡镇、村(社区)级应急预案,保护区、林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为预案提供支持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组成
(1)洱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洱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是洱源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对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规范性文件,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对全县指导性,由洱源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同时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2)乡镇、村(社区)、保护区、林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乡镇、村(社区)、林场、等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为应对本辖区、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而制定的工作方案,重点体现先期应急处置。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县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相关力量扑救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县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林区、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助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一般以上等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县林业和草原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林区、村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日常预防相关工作;部署安排指导各地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整改工作;承担早期火情收集上报、火情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各类防灭火队伍建设和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配合编制修订县级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好行业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县林业和草原局必要时可以以县森防指或其办公室的名义,安排部署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对挂钩林区、村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负责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及火案侦破等工作;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野外火源专项整治行动;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工作。
县森林消防中队:按县森防指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协助火场前线指挥,制定防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开展地空协同灭火,及时向县森防指办报送灭火动态信息;组织所属森林消防力量实施靠前驻防,配合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火源检查、消防监督相关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县森防指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指战员积极参与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并确保灭火安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护林区及邻近的居民点、文物古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等场所,严防山火进村、进城。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详见附件2)。
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县(市)界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提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指挥长,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灭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布局,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制定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机制,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民兵预备役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队行动按照所在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必须坚持“三先四不打”的原则,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防灭火力量为主,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3.3.2 灭火调度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防灭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第一梯队:火灾发生时,事发地乡镇(林管所)的森林消防应急队、巡山护林员;乡镇、村(社区)干部、森林管理单位领导,应立即动员和组织乡镇级半专业扑火队、应急扑火队、村级应急扑火队快速赶赴火场扑救,力争将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第二梯队: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
第三梯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四梯队:县民兵预备役部队。
第五梯队:州森林消防支队和州消防救援支队。
第六梯队:其他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
3.4 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各乡镇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3.5 跨区增援力量的调动
当需要跨乡镇调动扑救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地的乡镇向扑火前指提出申请,扑火前指根据灾情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当需要上级增援扑火时,由扑火前指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员会联合向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支援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4.2 火灾动态监测
火灾监测任务依托上级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通报和县级森林草原火灾视频监控系统监测外,主要由我县实施巡护监测的罗坪山33瞭望台、炼铁鸡茨登瞭望台、邓川德源山瞭望台、牛街大松坪望台、西山瞭望台、(站、场、所、哨卡)及巡山护林员和各林农承担。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扑火前指可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点,24小时监视林火发展态势。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2 预警发布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林草、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村(社区)、自然保护区、林场、草牧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3.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此时,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防灭火准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防灭火主管部门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所)及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队、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半专业队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并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 30 分钟内集合出发。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 20 分钟内集合出发。并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森林消防队伍、上级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和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参与灭火准备的各项保障工作。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 15 分钟内集合出发。并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森林消防队伍、上级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和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参与灭火准备的各项保障工作。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防灭火戒严令,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和应急队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 5 分钟内登车出发。并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森林消防队伍、上级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和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与灭火准备的各项保障工作。
4.4 信息报告
4.4.1 火警信息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2119”、“110”,并立即向当地政府、乡镇林草服务中心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或林草服务中心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力量和有经验的经过培训的群众进行安全扑救,并通报受威胁区域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要及时、准确、规范的将森林火灾信息归口统一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4.4.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县林草局对全县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全县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一旦发生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八种火灾”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八种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
(2)国家林草局、省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卫星热点、航护火点,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县林草局和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办公室,县林草局和各乡镇必须认真、及时组织核实、快速安全扑救,并在1小时之内迅速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
(3)瞭望台(哨卡)、各巡山护林员发现火情,不受行政界线限制,要及时向火灾发生的乡镇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办公室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科学安全扑救,同时将情况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火灾扑灭之前,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办公室必须与火场保持通讯联系,随时监视和报告火情发展动态。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防灭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为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初判可能发展为一般以上森林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乡镇扑救情况,以及省、州、县层面应急处置工作动态等,结合我县实际,县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响应等级。
5.2 火灾扑救
5.2.1 Ⅳ级响应及措施
5.2.1.1 启动条件
(1)在林地内发生火情,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5.2.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火灾发生乡镇做出的应急响应情况,加强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同时,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同时做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的准备。
(3)县气象局视情况适时发布火场天气预报信息。
5.2.2 Ⅲ级响应及措施
5.2.2.1 启动条件
(1)在林地内发生火情,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县(市)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 100 公顷,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3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
(5)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2.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地理信息、气象和相关扑救措施等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同时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的请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报县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派员到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必要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服务。
5.2.3 Ⅱ级响应及措施
5.2.3.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
(4)发生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周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县城(乡镇)近山面山的森林火灾;
(5)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2.3.2 响应措施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设立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设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稳定组、火案查处组、火场督查组、专家咨询组等应急工作组。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指挥部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的请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队,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通报县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增援、善后处理等工作。
(4)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派员到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必要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服务。
(5)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5.2.4 Ⅰ级响应及措施
5.2.4.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县、乡镇灭火力量严重不足,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发生在国家、省、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2.4.2 响应措施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设立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设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稳定组、火案查处组、火场督查组、专家咨询组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有关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队伍、各地防灭火专业扑火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抢救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3 转移安置
当火灾发生地的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5.4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5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抚恤。
5.6 保护重要目标
当城镇面山、高速公路沿线、村寨、学校、景区景点、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通信基站、输电线路、通信线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设备(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就近迅速调集乡镇专业、应急扑火队、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扑火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的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8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5.9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乡镇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各方。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扑火队、森林消防指战员和消防救援指战员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应急扑火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县、乡镇、村(社区)要按照100人、30人、15人的要求组建应急扑火队伍,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6.2 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三·三”配套经费和县级、乡镇级专业队建设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对扑救森林火灾超出的经费,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列支,其他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县、乡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按照每年不低于30万元、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特殊情况下,请求上级给予物资装备补给和支援。
6.4 运输保障
跨乡镇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物资、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由支援方自行组织运输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根据需要,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道路畅通。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相适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在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保障体系下正常运转。前线指挥部的通信保障工作由县林草局负责。
6.6 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组织应急、林草、消防、气象、通信、测绘等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6.7 后勤和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部门负责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火灾中受伤和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6.8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所)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为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专业知识讲座。
7 后期处理
7.1 火灾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及评估,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所)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并将工作总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7.3 战例评析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经过、采取的措施、运用的战法、成功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火灾扑救战例库,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