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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洱市监罚〔2018〕16号)

发布时间:2018-03-08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件名称

洱源县凤羽源胜超市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洱市监罚〔201816

当事人

洱源县凤羽源胜超市

负责人

杜寿寿

注册号

532930600118447

主要事实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

2018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洱源县凤羽源胜超市进行“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在该超市的塑钢货架上发现6袋“吃得嗨2号”(生产日期:2017621日,保质期:6个月),17袋“云南印象核桃乳糕”(生产日期:2016126日,保质期:12个月),8袋“黑糖话梅”(生产日期:20161216日,保质期:12个月),2袋“傻牛新一代奶糖”(生产日期:2016121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171114日对该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对该行为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洱市监责改〔201785号),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

洱源县凤羽源胜超市负责人杜寿寿在接受调查时介绍,由于受场地所限,超市没有设置摆放食品等货物的专门仓库。该超市的货物由XXX批发部统一配送,所配送的货物直接摆放于超市货架上销售。该超市营业员XXX在日常的自检自查后,将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6袋“吃得嗨2号”、17袋“云南印象核桃乳糕”、8袋“黑糖话梅”和2袋“傻牛新一代奶糖”立即进行下架,暂时码放在超市角落,没有及时进行处理。但是营业员XXX的小孩不知道情况,又把这四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回了货架,上述四种食品货值金额为269元。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当事人自觉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期限

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行政处罚部门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生效日期

201831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前状态

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