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省个别地区已发生家庭邀约煮食草乌中毒致人死亡事件。结合洱源县实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风险预警公告,提醒广大群众不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严防中毒事件发生。
一、安全风险警示
(一)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中药材,不是食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身体不适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不要擅自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二)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用自己、家人、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
(三)严禁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宴请、会议用餐等集体用餐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
(四)各类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健全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处方调剂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毒性药品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五)各镇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饮食安全知识。
二、有关草乌、附子的安全知识
(一)正确认识草乌、附子。草乌、附子等含乌头类生物碱,毒性很大,普通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研究表明,口服乌头碱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就能致人死亡。乌头碱的毒性是砒霜的上百倍,中毒过重或抢救不及时,会导致呼吸衰竭或严重的心律失常而死亡。
(二)国家对药用草乌、附子有严格规定。因生草乌、生附子毒性较强,容易使人中毒,国务院已将其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购买和正确使用。
(三)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食用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临床表现主要是患者口舌、四肢或全身发麻、恶心、呕吐、烦躁不安、甚至昏迷、面色苍白、心慌气短、心率减慢或紊乱、血压下降、瞳孔散大或缩小、复视并出现幻觉等症状。
(四)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的急救处理。发现有误食草乌附子类药物中毒症状的患者,应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催吐,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保护好现场,封存相关物品备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洱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