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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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52314/202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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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洱源县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随着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连花清瘟等部分抗病毒药品及相关防疫医疗器械用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为进一步规范相关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医疗药品及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单品零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一退两抗”类药品,须在价格调整后2日内,向我局进行备案。

三、禁止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我局将持续加强对防疫类药品及防疫用品价格的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经本次提醒告诫后,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