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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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52314/2024-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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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信息公示(9-16批)

发布时间:2024-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核查处置信息公示(9-15批次)

序号

报告编码

不合格抽样
单位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SBJ24530000712308047ZX

洱源果品农特经营有限公司

中洱玫瑰梅(水果制品)

二氧化硫残留量、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11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对“漾濞大昌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洱源果品农特经营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中洱玫瑰梅(水果制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送检。抽样单编号:SBJ24530000712308047ZX,样品数量9袋,备样数量3袋。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NoSC202406518),中洱玫瑰梅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C202406518)于2024年6月12日送达洱源果品农特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提出了复检申请,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该公司所生产的中洱玫瑰梅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用于生产上述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原料“玫瑰梅半成品”于2024年1月5日从揭西县启巧食品厂购进,购进后在公司分装销售,购进数量为20kg,生产(分装)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数量为1件(70袋/件),生产后以批发的方式销售至大理汇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455.00元/件(6.50元/袋),之后大理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再次分销,该产品为公司订单式生产,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55.00元并处12000.00元人民币罚款。 

2

DBJ24532900729034602ZX、DBJ24532900729034599ZX、DBJ24532900729034605ZX

洱源县商贸小区农贸市场 闻瑞银

香蕉、荔枝、柑

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9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依法对洱源县商贸小区农贸市场闻瑞银水果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荔枝、柑进行抽样送检,样品数量分别为4kg、4kg、3kg,备样数量2kg、2kg、1.5kg,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9034602ZX、DBJ24532900729034599ZX、DBJ24532900729034605ZX。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在该水果摊抽检的香蕉所检项目中腈苯唑、荔枝所检项目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柑所检项目中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1日将《检验报告》No:DBJ24532900729034602ZX、No:DBJ24532900729034599ZX、No:DBJ24532900729034605ZX送达当事人。经查,该三批次水果于2024年5月29日凌晨3:30在大理下关水果批发市场购进,购进数量及价格分别为:香蕉购进数量5件,每件11公斤,进货价格6.00元/公斤;荔枝购进数量3件,每件14公斤,进货价格11.00元/公斤;柑购进数量2件,每件17公斤,进货价格5.00元/公斤。销售价格为香蕉8.00元/公斤,荔枝20.00元/公斤,柑8.00元/公斤。水果在购进的第三天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本案中经营者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

3

XBJ24532930719830085

洱源县商贸小区农贸市场 钱桂希

香蕉

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6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依法对洱源县商贸小区农贸市场钱桂希水果摊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行抽样送检,样品数量4kg,备样数量2kg,抽样单编号:XBJ24532930719830085。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检测,在该水果摊抽检的香蕉所检项目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日已将《检验报告》No:XBJ24532930719830085送达当事人。经查,该水果摊实际负责人为董灿培,与钱桂希是夫妻,水果摊上检验不合格的香蕉供货商为何清春,董灿培通过电话联系供货商下单,供货商于2024年6月5日下午送到水果摊,购进数量11.5公斤,进货价格7.00元/公斤,销售价格8.00元/公斤,除用于抽检4公斤,其它的已于2024年6月6日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本案中经营者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

4

DBJ24532900729034567ZX

洱源县商贸小区农贸市场 史跃池

猪肉

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9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依法对洱源县商贸小区农贸市场史跃池鲜肉摊销售的猪肉进行抽样送检,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9034567ZX。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在该鲜肉摊抽检的猪肉所检项目中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将《检验报告》No:DBJ24532900729034567ZX送达当事人。经查,该鲜肉摊上猪肉供货商为杨焕庄,史跃池通过电话联系供货商下单,供货商于2024年5月29日早晨七点送到该鲜肉摊,购进数量白条猪一头(九十五公斤左右),进货价格是22.00元/公斤,销售价28.00元/公斤,除用于抽检3公斤,其它的于当天销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猪肉)。但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本案中经营者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

5

DBJ24532900729035304GZ

洱源右所鑫源饭店

集中消毒筷子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7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对洱源右所鑫源饭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餐具“集中消毒筷子”依法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9035304GZ,样品数量55袋,备样数量25袋。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DBJ24532900729035304GZ,所抽样品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饭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该饭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餐具“集中消毒筷子”由洱源县安心餐具清洗中心配送。该批次餐具共配送了2箱,每箱有45套,共计90套;每套有1个碗,1个杯子,1双筷子。洱源县安心餐具清洗中心配送给饭店收费为每箱36.00元,每套碗筷0.80元,上述餐具该饭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收费是每套碗筷1.00元。上述餐具的配送和付款方式为洱源县安心餐具清洗中心每天自行配送,需要多少补多少,费用是每月一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罚。

6

DBJ24532900729035304GZ

洱源县安心餐具清洗中心

集中消毒筷子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7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对洱源右所鑫源饭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餐具“集中消毒筷子”依法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9035304GZ,样品数量55袋,备样数量25袋。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DBJ24532900729035304GZ,所抽样品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5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该饭店进行了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该饭店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餐具“集中消毒筷子”由洱源县安心餐具清洗中心配送我局已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函告洱源县卫生健康局。2024年7月12日,洱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洱源县安心餐具清洗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对该公司提出了以下要求: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施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3、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要求,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

7

DBJ24532900729034567ZX

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猪肉

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9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依法对史跃池鲜肉摊销售的猪肉进行抽样送检,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抽样单编号:DBJ24532900729034567ZX。经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在该鲜肉摊抽检的猪肉所检项目中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将《检验报告》No:DBJ24532900729034567ZX送达当事人。经查,史跃池鲜肉摊当日所销售的猪肉为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定点屠宰并检验检疫后提供,我局已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函告洱源县农业农村局,经洱源县农业农村局调查,洱源县一强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代屠宰,并与屠户之间签订了委托屠宰协议;该公司检验的项目为瘦肉精、非洲猪瘟两项,猪肉中兽药残留没有检验条件。核查人员对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政策宣传,并要求公司在以后屠宰过程中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行,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综合上述情况,洱源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该公司不进行立案查处。

8

DBJ23532900713939670

右所镇红旗农贸市场 李伟江

茄子

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19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有关要求对洱源县右所镇红旗农贸市场内的李伟江蔬菜摊所销售的茄子进行食品抽样送检,抽样数量3.1kg,备样数量1.5kg。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A2230452357109007C 送达当事人。经查,该蔬菜摊上抽检不合格的茄子是当事人2023年9月18日购进,共购进了12kg,进货价格为:5.00元/kg,销售价:6.00元/kg,供货商为大理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赵四术,除去抽检所用3.1kg,其余8.9kg当天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但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本案中经营者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