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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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核查处置情况 |
闻康顺 |
姜 |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对洱源县茈碧湖镇商贸小区农贸市场内的闻康顺蔬菜摊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该蔬菜摊的姜进行送检。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检验,送检样品姜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1月4日将检验报告NO:XBJ24532930719830309送达当事人闻康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会议讨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
李润如 |
姜 |
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对洱源县茈碧湖镇商贸小区农贸市场内的李润如蔬菜摊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该蔬菜摊的姜进行送检。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检验,送检样品姜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1月4日将检验报告NO:XBJ24532930719830304送达当事人李润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会议讨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
王秋霞 |
芹菜 |
202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对洱源县茈碧湖镇商贸小区农贸市场内的王秋霞蔬菜摊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该蔬菜摊的芹菜进行送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送检样品芹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1月19日将检验报告NO:A2240679373101005C送达当事人王秋霞,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会议讨论,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
大理合惠商贸有限公司 |
香蕉、姜 |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对大理合惠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该公司的香蕉、姜进行送检,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检验,送检样品香蕉中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1月27日将检验报告NO:XBJ24532930719830313(香蕉)、NO:XBJ24532930719830314(姜)送达该公司负责人吴斌,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并处1000元人民币罚款。 |
李金元 |
芹菜 |
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对洱源县右所镇农贸市场内的李金元蔬菜摊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该蔬菜摊的芹菜进行送检,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检验,送检样品芹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1月28日将检验报告NO:XBJ24532930719830315送达当事人李金元,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
张亚兴 |
缸豆、芹菜 |
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关要求,对洱源县右所镇农贸市场内的张亚兴蔬菜摊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该蔬菜摊的缸豆、芹菜进行送检,经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检验,送检样品缸豆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检样品芹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1月28日将检验报告NO:XBJ24532930719830321(缸豆)、NO:XBJ24532930719830322(芹菜)送达当事人张亚兴,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