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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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0Q52314/2023-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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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发布时间:2023-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洱源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三、受理形式

1、窗口受理

地址:洱源县政务服务大厅市管窗口。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除法定节假日外)

2、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四、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由企业投资人签署。

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影印件。

■复印件

2

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

1份

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复印件

3

住所相关文件

□原件

1份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

■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原件

1份

■复印件

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g/zlxz、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

六、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领取或由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八、咨询

窗口咨询:洱源县政务服务大厅市管窗口

电话咨询:0872-5127871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九、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2-5127860。 

信函举报: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mr.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ynzwfw.yn.gov.cn)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