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县级权限)
【000154105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000154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县级权限)【000154105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县级权限)(00015410500301)
4.设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
5.实施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
6.监管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7.实施机关: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2)升放气球符合下列安全要求: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升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 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2.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3.加强对升放气球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升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准予/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许可机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无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消升放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