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县级权限)
【000154102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000154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县级权限)【00015410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县级权限)(00015410200301)
4.设定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条
6.监管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7.实施机关: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标准的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单位人员的资格证原件。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3.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安全意识。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受理后审批机构委托技术服务;
(4)审批机构审查;
(5)决定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