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 |||||||||||||||
部门(盖章):洱源县民宗局 | 联系电话:5124033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是否 涉企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技术性 服务事项 名称 |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
审批结果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14 | 省民宗委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 设区的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无 | 登记型 | 无 | 6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 省民族宗教委(由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9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无 | 登记型 | 9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
15 | 省 民宗委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无 | 登记型 | 证照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无 | 登记型 | 证照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 |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无 | 登记型 | 证照 | 3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16 | 省民宗委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 设区的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条件型 | 无 | 4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 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 省民族宗教委(由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 无 | 条件型 | 无 | 6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 |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条件型 | 无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
17 | 省民宗委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无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变更) |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条件型 | 无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无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条件型 | 无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
18 | 省民宗委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县级市、区、旗)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县级市、区、旗)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否 | 无 |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 无 | 条件型 | 无 | 20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
1.序号按照《大理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序号填写; 2.主管部门、主项、子项、办理项与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保持一致; 3.实施机关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4.设定和实施依据参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并列明具体条款和内容,涉及实施机关、审批范围、委托下放等内容加粗; 5.改革方式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告知承诺、减材料、减程序、减时限等; 6.是否涉企、改革举措、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类型、审批结果类型、法定审批时限等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7.承诺审批时限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若改革方式有减时限的,承诺审批时限要与改革举措中的时间对应(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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