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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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5250993/2023-00008
  • 发文机关: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洱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部门(盖章):洱源县民宗局 联系电话:5124033
序号 主管部门 主项 子项 办理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是否
涉企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技术性
服务事项
名称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审批结果类型 法定审批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14 省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设区的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登记型 6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寺观教堂)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审批 省民族宗教委(由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9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登记型 9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15 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登记型 证照 3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登记型 证照 3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登记型 证照 3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16 省民宗委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设区的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条件型 4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 省民族宗教委(由设区的市级、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条件型 6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条件型 2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17 省民宗委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变更)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条件型 2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条件型 2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18 省民宗委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县(县级市、区、旗)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县(县级市、区、旗)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县级民族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条件型 2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1.序号按照《大理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序号填写;
2.主管部门、主项、子项、办理项与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保持一致;
3.实施机关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4.设定和实施依据参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并列明具体条款和内容,涉及实施机关、审批范围、委托下放等内容加粗;
5.改革方式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告知承诺、减材料、减程序、减时限等;
6.是否涉企、改革举措、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类型、审批结果类型、法定审批时限等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7.承诺审批时限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若改革方式有减时限的,承诺审批时限要与改革举措中的时间对应(时限以工作日为单位)。
规范编制说明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