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行政强制) | |||||||||
部门(盖章):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填报人: | 刘江涛 | 联系电话(手机): | 19948987180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或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环节责任: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实施强制拆除,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城市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洱源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5127205; 2.窗口咨询和投诉: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121192;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滨河路1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信函投诉:中共洱源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洱源县茈碧湖镇滨河路1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671200; 4.电子邮箱:eyxwbb@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洱源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强制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城市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洱源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5127205; 2.窗口咨询和投诉: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121192;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滨河路1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信函投诉:中共洱源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洱源县茈碧湖镇滨河路1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671200; 4.电子邮箱:eyxwbb@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洱源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环节责任:发布公告。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城管部门应当实施强制,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洱源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2—5127205; 2.窗口咨询和投诉:洱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5121192;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滨河路1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信函投诉:中共洱源县纪委监委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洱源县茈碧湖镇滨河路1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671200; 4.电子邮箱:eyxwbb@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洱源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