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各用地单位及个人: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事关我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牢牢守住耕地这个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杜绝耕地抛荒弃耕现象,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切实筑牢粮食安全底线。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提出“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同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全面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中央要和各地签订耕地保护“军令状”,严格考核、终身追责,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为切实抓好耕地保护工作,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牢记红线,令行禁止
1.对违规占用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行为,一律依法拆除;对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
2.从严控制耕地发展水果和经济林果。自2023年5月15日起严禁集体、个人和任何组织流转耕地发展水果和经济林果,已流转的耕地在2023年6月1日前未种植水果和经济林果的,不得再种植。对2020年11月4日以后已经在耕地种植水果和经济林果的,必须严格按照省州验收标准采取间套种花生、大豆、玉米、小麦等粮食作物进行整改。对2023年6月以后新发展水果种植的,需出具用地范围、性质宗地图,经乡镇、村、组核实土地性质,通过报审后方可种植。
3.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一是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建设田棚、看护房、养殖用房等农业设施的个人或单位,需签订用地协议,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开展联审联批,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上图入库,待取得备案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二是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通过多次申报变相扩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经营者拒不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的,镇政府将撤销用地备案,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三是对建设规模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经营者要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拒不拆除的,将依法查处。
4.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用水用电金融政策。一是强化地下水管控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严格控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种植经济作物的取水井增量,严格审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种植经济作物取用地下水。二是严格抗旱应急取水井审批流程。三是有效保障灌区供水。合理分配农业用水权,优先保障粮食作物灌溉用水,新增的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非粮作物的不予分配农业用水权,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后给予分配农业用水权。四是严格控制用电审批。对涉及新增用地存在“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供电部门将不予审批。对现有的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的土地进行整改,如拒不整改则进行暂时停电,待整改完毕后恢复供电。五是严格金融政策支持。对自2023年6月1日起,在耕地上新发展水果种植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不再支持申报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不再给予相关政策和项目补助、补贴。在耕地上新发展水果种植的不再办理水果权证,金融机构不得给予贷款和相应的金融政策支持。
二、遵守规定,共护共享
严格遵守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耕地用途“五不得”、耕地保护“六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要求。
1.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耕地用途“五不得”: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3.耕地保护“六严禁”: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4.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用使用耕地,不仅危及国家粮食安全,还将造成自己财产、经济的巨大损失,甚至可能因触犯法律而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毁坏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各村组、农户、用地单位和个人切实增强耕地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现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及时向所在村组反映或向镇人民政府反映。
凤羽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