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各用地单位和个人: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必须牢牢守住耕地这个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基。根据国家要求,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请广大人民群众、各用地单位和个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牢记耕地用途,严格落实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基本农田“六严禁”等要求,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切实筑牢粮食安全底线,现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内容告知如下:
坚决防止“非粮化”,
坚决做到基本农田“六严禁”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五)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六)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严控占用一般耕地的六种情形
(一)严禁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二)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三)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实施国土绿化;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五)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六)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坚决不乱占耕地建房,
遵守“八不准”要求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用耕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落实报备制度,违法占地零容忍
凡在耕地上动土实施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包含村民住宅、各类设施、修建道路、养殖棚等,种植花卉苗木、果树等),一律要先行报告乡村组三级,经依法批准或许可后方可动工。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形成违法占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悠悠万事,吃饭为大。如果耕地都保不住了,我们赖以吃饭的家底就没有了。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还得主要装中国粮!
我们要:严防死守耕地红线,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持农田要农用、良田要种粮,让稻谷飘香粮满仓成为田野上最美的画卷。杜绝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让我们每个人为筑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贡献一份力量!
中共西山乡委员会
西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