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上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1至8级),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年审时间和地点
(一)年审时间: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审地点:
洱源县残疾人联合会: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2号。联系人及电话:王向荣,13987211499。
三、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选择“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PC端、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APP、“一部手机办事通”、洱源县残联就业所现场办理方式中任何一种办理就业年审业务。
(一)现场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表(需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2. 印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3.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4.残疾职工上年度在本单位就职的证明(在编证明,或者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上年度支付给残疾职工在职起止两个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证明。
6.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国家机关不含此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7.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同意就业声明》。
8.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监护人关于该残疾人适合就业的《证明》。
9、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工作的,由年审申报单位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认可的书面说明或约定。
(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网址: http://www.yncjrjy.cn:86/ )与现场申报一致,但一般上传材料要求使用原件扫描或者拍照,可以不再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确保所报送年审资料真实、有效、清晰。严格按年审应提交的材料提交,不得重复提供,对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得提供。
(二)《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表》、《同意就业声明》、《适合就业声明》可在“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网址: http://www.yncjrjy.cn:86/)”首页和洱源县政务网及洱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年审系统同时可下载《用户操作手册》或《云南省按比例就业年审自助申报指南》。《五险参保证明》见附件,此证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分。
(三)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同意就业声明》及其残疾职工监护人关于该残疾人适合就业的《证明》,只限于智力和精神残疾职工需要提供,其他残疾类别的职工不得提供。
(四)洱源县残联就业所负责审核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以洱源县残联就业所审核确定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作为向洱源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并进入“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审核,于当年7月31日前,将年审确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清册,提供洱源县税务局。
(五)逾期不主动年审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视为放弃年审,将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后果自负。
附件:1.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表
2.五险参保证明
洱源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18日
洱源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2020年年审情况公示
州市区县名称
本地区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用人单位数(户)
本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人)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洱源县
12
7
9
21
11
26
说明:
1、本公示按照县区(市、开发区)、州市本级、州市汇总,全省汇总分别公示。州市公示数据为全州各县区(市、开发区)和州市本级数据,省公示数据为全省汇总数据。
2、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3、“本地区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用人单位数”和“本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数”是根据“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中参加2020年度年审残疾人职工平均人数。
4、本地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依据《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18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之规定,按照1.5%比例到小数点后二位确定。